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核心內容: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生育生活津貼如何補差?生育生活津貼是否計入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生育生活津貼是否計入解除終止經濟補償基數?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已經為您整理了相應法律知識,供您查看。
【案情】
戴某2014年4月入職某外資企業擔任銷售總監,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30000元,由于產假前請過產前假和病假,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
25000元。2014年12月,她分娩順產一子。
由于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戴某遂向社保部門咨詢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社保中心答復稱:“由于你公司申報的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500元,所以你產假及晚育假期間只得享受每月
5500元的生育生活津貼。”
戴某對此十分不解:本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30000元,現在生育生活津貼只有
5500元,這也太不合理了吧?她認為,既然社保無法支付30000元,那么單位就應當予以補差。但是單位認為,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規定:“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但是目前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并未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所以不存在補差的問題。、
戴某的生育生活津貼應當如何確定?單位是否應對戴某進行“補差”呢?
【問題一】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產假天數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上一篇:男性生育保險待遇與妻兒的關系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生育保險知識排行榜
- 01 醫保新規:跨省異地就醫直
- 02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 03停保后生育險還能報銷嗎
- 042016二胎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 05生育險能報銷多少錢
- 06男職工可以不交繳納生育險嗎
- 07生育保險怎么購買?
- 08廣州生育保險能報多少錢
- 09男性也要交生育保險。科鋵
- 10生育保險費如何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