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的職工醫療期如何確定
職工醫療期是多長時間?我們怎么確定受傷職工的醫療期。比如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
職工醫療期如何確定?
醫療期的期限
對于醫療期期限,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的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4條規定,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比如:享受3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3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需要指出的是,在計算醫療期時,不同醫療周期內的病假不能合并計算。
醫療期滿的延長
對于醫療期能否延長,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由此可見,員工醫療期超過法定標準后,企業是否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最終還是看勞動者自身的身體狀況及企業的態度,法律對此并不強行規定。
醫療期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延長,也為最大程度的保護勞動的的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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