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要求工傷賠償?
不少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在發生一些糾紛的時候企圖逃避自己的責任。因此勞動者平時就要收集好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在發生糾紛尤其是要求工傷賠償的時候作為依據。
【案情追溯】
吳某系某紡織有限公司工人。2007年3月15日,吳某在下班途中與單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受傷。為賠償問題,吳某將單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經法院審理,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37000元,單某賠償1500元。
事故發生后,吳某同時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吳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構成工傷。吳某受傷情況經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
由于某紡織有限公司未為吳某交納工傷保險金,吳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終止勞動關系。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某紡織有限公司不服,認為仲裁裁決未扣除吳某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已獲賠的醫療費等費用,遂向市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及判決】
法院一判決對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用人單位被判決承擔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合計7萬元。
【涉案法律常識】本案件適用法律條款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除因醉酒導致傷亡的、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犯罪的、自殘或自殺的五種情形外,其余受傷均應認定為工傷。
【北京勞動糾紛律師案例點評】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損害的,侵權人已對勞動者(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并不影響受害人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對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提出吳某享受工傷待遇時應扣除交通事故侵權人已賠部分的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沒有為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故吳某享受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市某紡織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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