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參加拓展訓練受傷是否算工傷?
2009年初,蔣某到沈陽一家酒樓從事營銷工作。2009年11月14日,蔣某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內部員工拓展訓練,在訓練“信任背摔”時不慎將鼻子砸傷。經遼寧省人民醫院診斷為:鼻骨骨折。蔣某受傷后離職,后經法院確認,蔣某與酒店存在勞動關系。2010年6月23日,蔣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1年3月9日,沈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蔣某所受的左側鼻骨骨折傷害為工傷。酒店不服,向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復議。2011年6月22日,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工傷認定決定予以維持。酒店不服,訴至法院。
是否工傷雙方爭議
酒樓辯稱,蔣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蔣某的受傷時間是休息時間,地點也不在單位內,員工是基于自愿參加的拓展訓練活動,因自己未注意而受傷,不屬于工傷。《工傷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的事故傷害才可認定為工傷,蔣某屬公休時間在業余活動中所致,因而不符合該條款的規定。
沈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蔣某參加的是單位組織的拓展訓練,拓展訓練是為了給單位帶來更好的效益,蔣某在此期間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定應算工傷
法院認為,本案中,酒店組織單位內部員工拓展訓練,該活動方式和內容并不違背法律禁止性的規定。蔣某作為酒店員工,參加活動,可視為屬于工作的內容。這種集體活動是單位加強職工之間團結和睦,增強員工凝聚力,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種手段和方式,同時也是酒店訓練員工工作拓展能力的需要。蔣某在參加活動中受傷,沒有主觀上的過錯。沈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適用法規正確,并無不當。法院判決駁回酒店的訴訟請求。酒店不服,提出上訴。市法院于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解讀
工傷認定七種情況
市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告訴記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上述條款對職工認定工傷的基本條件作了明確規定,但由于法律條文的有限、有條件和相對穩定的特性使得《工傷保險條例》未能窮盡所有工傷性質認定的情形,應結合具體受傷者的實際情況作出認定。本案屬于第七種情況。
下一篇:拿到工傷鑒定結果后該做什么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