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立法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2013-06-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隨著市場主體日益明晰和利益關系的多樣化,勞動合同制度在實施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下面給您介紹勞動合同立法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已經存在的
目前,全國城鎮從業人員2.6億,其中單位就業1.14億人,靈活就業5000萬人,個體工商戶5515萬人。在單位就業人員中,據2004年抽樣調查統計,勞動合同平均簽訂率與2002年相比降低了近十個百分點。特別是建筑業、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為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為30%左右。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驅動,為逃避繳納社會保險和支付解雇成本的法律責任;二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滯后,現行法律沒有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規定有力的處罰措施。由于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解決勞動爭議時經常缺乏有力的憑據,勞動者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維護。因此,必須在勞動合同立法中解決部分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同時明確形成勞動關系的基本概念和構成要件,解決大量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問題。
(二)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明顯,影響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據有關調查顯示,目前以短期合同為主,簽訂三年以下的占60%左右;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僅占20%,遼寧、天津、山西、山東、江西等5省都在10%以下。這一狀況,已經影響了職工的職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其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也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社會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勞動合同期限短期化的原因,主要是企業為了盡可能降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勞動合同立法時要重視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三)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濫用試用期,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律責任,是近年來許多企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因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由于試用期職工的待遇相對較低,有的用人單位,特別是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生產旺季大量招用員工,規定較長的試用期,而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天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嚴格設定試用期的使用范圍,并且規定比較詳盡合理的試用期方面的制度,是勞動合同立法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
(四)有的用人單位隨意設立違約金,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合理流動
目前,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留住技術人才和生產骨干,不是從提高待遇,改善用工環境等方面入手,而是通過設定約定高額違約金,致使勞動者無力賠償來變相限制勞動者合理流動,實際上是剝奪了勞動者自由擇業權。與此同時,勞動法對約定違約金條款過于原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因此,在當前就業環境很不寬松、勞動者處于絕對弱勢地位的情況下,細化違約金有關條款的具體法律規定是非常必要的。
(五)有的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濫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
近年來,勞務派遣發展迅猛,各種勞務派遣組織如雨后春筍般出現,許多勞動者通過勞務派遣形式實現就業。但勞務派遣中還存在許多問題,特別是“同工不同酬”的問題突出。如有的用人單位把本單位職工分流到新組建的勞務派遣企業,再由派遣企業重新派遣到原單位的原崗位工作,而工資等待遇卻與原來的待遇相差甚遠;有的用人單位將本單位自有職工解雇而空出崗位后,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規避對自有職工應當承擔的責任;還有的勞務派遣單位運作不規范,高比例從勞務工工資中提取管理費,甚至克扣拖欠勞務工工資、不給他們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必須規范勞務派遣問題,明確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條件,允許使用勞務工的行業、崗位范圍以及勞務派遣機構、用人單位、職工三者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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