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辭職 謹防付出慘痛代價
不久前,一封“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辭職信火爆網絡。“我想去看看”,說走就走固然灑脫,但也可能會與用人單位產生一系列法律問題,勞動者處理不當,可能會付出慘痛代價。
提前通知切莫忘
案例:小麗是某化妝品公司的銷售人員。入職兩年來,銷售業績在公司均名列前茅,卻一直沒有得到領導的賞識,職位及薪水也未得到提升。今年3月,小麗突然向公司提出辭職,隨后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業公司。由于小麗的突然離職,使公司的銷售工作幾乎處于癱瘓狀態,造成了重大損失。為此,公司將小麗告上法庭,要求小麗賠償損失。庭審中,小麗辯稱辭職是自己的權利,且已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所以無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法院最終還是判決小麗賠償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點評: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須說明理由,但這不等于可以隨意走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途徑有三個:其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其二是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如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勞動者享有即時解除權;其三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本案中,小麗并不存在上述第一、第二種情況,因此,只有通過第三種情況即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造成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
培訓費用要返還
案例:小玲是某公司技術部門研發人員。由于工作表現突出,公司安排其到美國參加一個產品的維修培訓。出國前,公司和她簽訂協議約定:公司為小玲提供出國培訓費用10萬元,回國后,小玲必須為公司繼續服務5年,否則要全額返還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小玲回國后,覺得公司沒有發展前途,遂在工作2年后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同意小玲辭職,但要求她按協議返還培訓費用10萬元。雙方就此鬧到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小玲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萬元。
點評: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提供費用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勞動者經培訓后,未按照約定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服務的,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培訓費用。部分履行服務期限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本案中,小玲和公司約定服務期限為5年,但其實際只履行了2年,因此理應承擔違約金,根據小玲未履行的服務期限折算,小玲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萬元。
隨附義務需履行
案例:小華是某公司開發部高級工程師。就職前,公司曾與小華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小華應當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且在勞動合同解除后的兩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任職,如果小華違約,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萬元。作為補償,公司在小華辭職后,一次性補償給小華2萬元。去年11月,小華向公司申請辭職,公司一次性支付給小華補償金2萬元。次年3月小華入職到另一家開發同類產品的公司。某公司認為小華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小華支付違約金 6萬元,勞動仲裁部門裁決支持了該公司的請求。
點評:《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該條即為勞動者的后隨附義務之一。本案中,某公司與小華簽訂了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并給予小華相應的經濟補償,小華理應履行相應的保密和競業禁止義務,否則應向原單位支付違約金。
經濟補償難獲得
案例:小雪是一家外貿公司銷售人員。由于經濟危機,公司產品的銷售一落千丈。由于公司每月都對個人銷售業績進行排名,并且根據名次發放獎金,因此很多同事開始為了爭奪客戶而勾心斗角。小雪雖竭盡全力,但銷售業績還是趕不上其他同事。小雪感到心力交瘁,健康嚴重透支,遂主動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辭職后,小雪要求公司根據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遭到拒絕。公司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點評: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上一般稱為“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6條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這其中并不包括勞動者主動辭職可以獲取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的說法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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