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缺勤連續曠工能解聘嗎
2014-08-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核心內容:員工無故缺勤、連續曠工,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嗎?法律意義上的曠工應當具備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沒有正當理由、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這三個條件。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結合案例進行介紹。
【案情介紹】
2007年6月,劉亮應聘到某酒店上班。2013年8月初,酒店改派劉亮到宿舍區當保安主管,但工資福利不變。同年8月9日至11日,劉亮沒在宿舍區上班。2013年8月中旬,酒店通知酒店工會,以劉亮無故曠工3天以上,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劉亮的勞動關系。
經工會批準,酒店給劉亮發出解聘通知。劉亮不服酒店的單方解約,申請勞動仲裁,同年9月,海南省三亞市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酒店付給劉亮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7萬元。酒店不服,將劉亮告上法院。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酒店解除劉亮的勞動關系,并經酒店工會批準,其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酒店無需向劉亮支付賠償金4.7萬元。劉亮不服,提出上訴。近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法官庭后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對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當事人未按程序申訴曠工理由,未經批準連續缺勤3天,已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據此解除勞動關系,并且經過工會批準,其行為未違反法律規定。
當前,很多企業都將曠工現象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在企業規章制度都予以明確,并且可作為解聘的合法依據。專家提醒,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曠工應當具備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沒有正當理由、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這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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