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25條規定
2011-08-2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1) 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5] 309號第29條,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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