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法的特征具體有什么?
我們每個公民都享有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與此同時,我們執行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時,我們也受法律的制約,規范我們的行為,這些法律條文其中就有社會保障法,而社會保障法又是保障社會穩定法律規范總稱。那社會保障法的特征具體有什么,就帶大家一同了解了。
社會保障法的特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強制性。所謂強制性,是指社會保險是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的內容和實施都是通過法律進行的。
(2)普遍性。社會保險要求社會化,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企業和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
(3)福利性。所謂福利性,是指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實施社會保險完全是為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
(4)社會公平性。社會保險作為一種分配形式具有明顯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會保險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階層,同等條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險基金的過程中和在使用的過程中,個人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并不嚴格對價,從而體現出一定程度的社會公平。
(5)基本保障性。社會保險的保障標準是滿足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為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們的收入穩定、生活安定,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6)互濟性。社會保險通過法律的形式向全社會有交納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社會保費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并在全社會統一用于濟助被保障對象,同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可以從統一基金中相互調節。
廣泛的社會性
社會保障法是典型的社會法,因而社會性是社會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其社會性表現在:第一,目的的社會性。社會保障之設立即為社會利益,保障社會全體成員的生活安全,所以社會保障法的目標即在于通過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來達到社會穩定。第二,享受權利主體的普遍性。社會保障的權利由全體社會成員享有,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員數目以及可以享受的社會保障項目會越來越多。第三,社會保障責任和義務的社會化。社會保障要獲得長久的生命力,需要整個社會的參與,社會保障通過立法,采取國家、用人單位和社會成員共同負擔的原則,將責任和義務分散到整個社會,以資金來源的多渠道來保證社會保障的正常運轉。
嚴格的法定性
社會保障法是社會法,有其自身的特點,它不同于私法的意思自治,也不同于公法的國家行使行政權利。它帶有明顯的國家干預法的特征,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強行規定的一系列準則,從社會保障項目的確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繳納到社會保障的享受人群范圍,以及社會保障金的發放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任意更改。
統一性
實體法和程序法是對法律功能的劃分。規定社會關系參加者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法是實體法;為保障實體法的實現,規定實體法的運用和實現手續的法是程序法。一般而言,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一種互為依存的關系,有一定的實體法,就有與之對應的程序法,例如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但社會保障法則不然,其既有實體性法律規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規范,并非具單一特性的實體法或程序法。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社會保障法所調整關系的復雜性。社會保障法調整的是一個在社會保障領域中由各種社會關系、各個運行環節組成的系統,因而社會保障法就必須不僅有具體的權利義務的規定,還要有維持程序正常運轉的程序性規定。例如社會救助性,既有救助對象所享受的權利義務的實體規定,又有救助對象資格認定以及發放手續的程序性規定。
立法技術性
社會保障的運營須以數理計算為基礎,這使得社會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較高的技術性。“大數法則”和“平均數法則”在社會保障立法中會經常用到。另外,還有一些保障項目在費率、范圍等的確定上會常用到統計技術。以養老保險為例,我國養老保險立法中的關鍵技術,涉及到退休后平均存活年數的確定、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范圍的確定、養老保險費率的確定等種種問題,都需要運用數理技術來確定。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社會保障法的特征有廣泛的社會性,嚴格的法定性,統一性這三個特征,我們了解了這些以后,可以更好的執行法律賦予我們的權益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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