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
我們都知道,作為勞動者都應該積極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別是自己辛辛苦苦加班應該獲得所得的,那么很多單位加班都不給工資,只給你調休,或者調休都不給你調休的,那么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你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嗎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企業可以首先安排員工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200%的加班費。但法定節假日加班和平時加班(休息日以外)不能安排補休,單位必須按照員工以小時工資為基數按照員工實際加班時間分別按300%、15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二、單位拖欠加班工資怎么辦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系結束后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三、未經批準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費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于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
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內能包含加班費嗎?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不應包含加班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據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費)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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