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其實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用人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有些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這些情況是哪些呢,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對于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做離職前職業病健康檢查的,不得終止勞動關系。
2、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為員工做了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經檢查,沒有發現患職業病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若發現員工是疑似職業病的,在勞動者診斷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的,不得終止勞動關系。
3、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被排除職業病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如果經診斷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屬于7-10級的用人單位可終止勞動關系。5-6級的勞動者提出也可終止勞動關系。
(二)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1、1-4級工傷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合同不可以終止。
2、5-6級工傷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合同經勞動者提出后可以終止。
3、7-10級工傷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后可以如期終止。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如果在法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用人單位在實際操作中,要特別注意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此種情況下勞動合同順延的,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勞動者必須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而非累計工作年限;
2、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或委員的。專職人員延長期限等于其在工會職務任職期限,從任職之日起計算。非專職人員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任期期滿;
2、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延期到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對于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整理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以上6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出于對勞動者的保護,用人單位要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都是要慎重的。不然就有可能要承擔一些法律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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