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如何結算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一個對工作試用的一個期限,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的話,工資應該如何結算呢?如果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又該如何結算呢?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如何結算。
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如何結算
試用期期間辭職,工資應該依據工作天數據實結算。
公式為:應發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用人單位應該現金結算勞動者全部工資,不得拖欠。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固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二、試用期雖未訂立合同,但有合法勞動關系,工資照付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單位沒有任何理由予以阻攔。沒有必要再去跟單位理論試用期不給合同是違法行為,更不用擔心沒有合同單位會惦記扣下一個月工資,因為法律對類似遇到的這種情況,做了明確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單位雖然試用期不給合同,但已經履行了一個階段的試用期,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為單位提供了勞動,單位就必須支付工資或報酬。否則就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勞動者形成勞動爭議。此時,就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單位支付克扣的工資及25%經濟補償金。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對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如何結算的整理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就算是試用期,該支付的工資還是要支付了,只要滿了一個月的試用期,無論我們是否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都已經構成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了。如果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單位不給付工資,我們就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不僅可以要回工資,還可以獲得25%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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