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管轄異議還能繼續上訴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一般都會先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話還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勞動者在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前要先了解勞動爭議的管轄。如果勞動爭議管轄有異議還能繼續上訴嗎?下面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范圍
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范圍主要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面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等懲戒影響實體勞動報酬權益享受而發生的爭議。
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8、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9、因勞動者人事(職工)檔案轉遞發生的爭議。
10、因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發生的爭議。
11、因收取或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發生的爭議。
12、因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發生的爭議。
13、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
二、勞動爭議管轄異議還能繼續上訴嗎?
勞動爭議仲裁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得到裁定的,對裁定結果不滿,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請撤銷裁定。
但目前無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對此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二00九年一月一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號令)在“第十四條”似乎給了異議人(被申請人)一條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的法律救濟途徑,即“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可是,尋求前述救濟途徑的前提,僅是“當事人逾期提出(管轄異議)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情形,而“當事人適時提出管轄異議而不服勞動仲裁機構駁回其管轄異議的裁決”的情形并不涵蓋其中。
以上就是關于勞動爭議管轄的合同內容,至于勞動爭議管轄異議還能繼續上訴嗎?答案是可以的。并且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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