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員工在單位工作就會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上的勞動合同法有很多的相關條例,比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主要規定了在哪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等情況,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勞動合同法39條具體解釋是什么?下面我們來聽聽勞動法律網小編的看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法律(參見該法第一條)。
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
其中涉及到第二十六條我也列出來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勞動合同法39條具體解釋是什么這一問題的答案。勞動合同法是國家規定的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員工與單位簽定合同進行工作,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既為勞動人員服務,保護其利益,也替用人單位提出保護自身利益的條款,對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條件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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