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以后再工作勞務糾紛不屬仲裁受理范圍
2011-09-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簡介:
董女士從2000年起在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3月5日,董女士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至今仍需治療。但物業公司于2007年7月突然停發工資。董女士認為公司這種行為是不負責任的表現。董女士還說,自己在物業公司工作近8年,但該公司從未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董女士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根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1、確認自己與物業公司2000年2月至今的勞動關系;2、支付自己2007年7月至12月工資5400元、2000年至2007年12月加班費191016元、經濟補償金10575元,共計206991元。
仲裁審理:
某物業公司辯稱:董女士是甘肅天水長城控制電氣廠退休人員,與公司之間沒有勞動關系,只存在勞務關系,故董女士的請求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請仲裁庭予以駁回。
仲裁委在通過調查確認:董女士原為甘肅天水長城控制電氣廠職工,于2003年9月30日自該廠退休。某物業公司于2002年7月成立,董女士自2002年7月后到該公司工作。
仲裁委認為:董女士在2003年9月30日退休前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自退休之日起已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因此,董女士與某物業公司之間屬于勞務關系。雙方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不予審理。最終駁回了董女士的申訴請求。
業內人士建議,此類糾紛應通過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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