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的方法
完善我國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應以“司法為民”為根本指導思想,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為基本原則,改革現有的爭議解決機制,設計合理的程序,提高解決勞動爭議的效率,確保勞動者正當的權利。
(一)加強調解機構的建設
改變用人單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構置,設立由鄉鎮勞動站為主導、該行業的專業人員、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參加的行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該組織由鄉鎮勞動站主導,能更好的取得勞資雙方的信任,各方代表的參加便于加強溝通,以利于調解組織能盡量發揮調解作用,將矛盾消化在起步階段,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權益,節約訴訟資源。
(二)實行仲裁自愿,裁審并列的法律程序
仲裁自愿是指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當事人可以共同協商將勞動爭議交與勞動仲裁機構仲裁,雙方協商不一致的直接進入審判程序。裁審并列指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已進入訴訟的不得再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為一裁終局。構置這種體制,原因有以下幾點:
1.既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也能實現勞動仲裁的立法目的。仲裁是指爭議雙方自愿將爭議交給權威、公正的第三方裁決,并自愿接受該裁決。進入仲裁,完全是當事人信任仲裁機構并自愿選擇的結果。一裁終局能避免為履行程序而走過堂的尷尬,能更好地發揮勞動仲裁機構的主動性、強化仲裁員的責任心,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效果和質量,充分發揮勞動仲裁制度高效的優勢。
2、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在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當事人而言,是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勞動權益最終能否得到保護。在解除了仲裁前置的束縛之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3.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又可以節約訴訟資源。實行這種體制能縮短勞動爭議處理的周期,提高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效率,降低勞動爭議處理成本,使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裁審并列避免了又裁又審,節約了訴訟資源。
目前要徹底解決勞動者維權的尷尬局面,必須從程序上予以改革,使其有利于保護勞動者,讓弱勢群體在維權的過程中不至于更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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