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職業危害,勞動者有哪些權利
“一位長期開采金礦山的塵肺農民工去世了,家人在他的骨灰中發現了一塊‘金疙瘩’,是常年被他吸進肺里的金屬粉塵凝結而成的。”據了解,在全國接觸粉塵作業的職工中,從事煤炭、建材、金屬礦山、隧道施工等塵肺病高發行業的農民工人數超過了80%。特別在煤礦、金屬礦等開采中,如果采用干式作業,粉塵濃度可超過國家標準幾百倍甚至上千倍,在此環境下作業短則1年就可引發矽肺。
媒體在采訪中發現,許多農民工缺乏職業病防護和相關法律知識,自我保護意識淡薄。即便在患病后,對自身權益仍然知之甚少,因此錯過了治病和獲得賠償的最佳時期。一些用人單位鉆職工不懂法律政策的空子,不為職工提供必要的職業病防護措施,也不告知職業危害因素和后果。
在工作中,職工擁有哪些法律賦予的權利?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又該如何有效維護?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中的“義務”,即“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與此同時,《職業病防治法》支持勞動者理直氣壯主張職業衛生權利。包括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如果不幸患上職業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亟須注意的是,勞動者主張權利是有“保質期”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此外,我國還出臺了《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有關專家告誡廣大農民工,只有獲知法律賦予的權利,才能有效化解潛在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并在健康受到威脅時,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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