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原因致病都是“職業病”?
2013年,某建筑公司工人王某因高溫突然暈倒,送附近醫院被診斷為中暑。
后來,王某提出了職業病認定申請,但是因為無法提供由具備職業病鑒定資質醫院出具的職業性中暑證明,最終未能被認定為工傷。與高溫作業下容易中暑相似,長期在低溫環境下作業容易被凍傷。前不久,在工地值班的李先生發現自己面部、右手有些痛癢,經診斷為凍瘡。那么上述兩種情形能否認定為職業病呢?
點評
北京市邦道律師事務所唐向前律師向記者介紹,在現實中,兩位勞動者在發生職業性中暑及凍傷后,被認定為工傷并非易事。其原因之一在于,中暑疾病本身是一種急癥,發病時一般立即被送往醫院,此后職工在指定醫院申請職業病鑒定時,病癥可能不易查明。而凍瘡當時還未納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在勞動者確診為職業病的情況下,需要判斷職業病是否是職業的危害造成的,需提供兩個方面的證明,第一是檢測到工作場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第二是勞動者曾經在該工作場所工作,與職業病的危害因素有過接觸。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就負有將可能的職業病危害告知勞動者的義務,并且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但是在實際當中,由于不少用人單位用工不規范,向勞動者隱瞞了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導致勞動者忽視了職業病的存在。
同時,有的職業病有很長的潛伏期,在當時可能并沒有明顯的癥狀,以至于在很長時間之后,可能已經離職的情況下,因為癥狀的顯現才意識到是職業病造成的危害。
另外,在目前的職業病診斷中,仍有許多單位不配合勞動者出具其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主要就是為阻止勞動者對于職業病的鑒定,歸根結底還是為了避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但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即使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鑒定機構仍然可以憑借其他相關信息,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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