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訴請單位報銷工作期間自行繳納社保費獲支持
2008-11-2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隨著待業人員和失業人員的不斷增加等原因,自行購買社會保險的人員越來越多,待找到工作后,要求用人單位為其報銷工作期間社會保險費用的情況也就相應增多,但由此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也不少。今天上午,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壩人民法院就調解一起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社保費用的案件。
2002年7月,向芳蓉高中畢業后一直待業在家。2004年初向芳蓉購買了一份社會保險,年繳費2000余元。2005年1月,向芳蓉在旅游船公司找到一份服務員工作,勞動合同約定由公司為向芳蓉辦理社會保險。由于向芳蓉之前已經自行辦理了社會保險,便要求報銷其在公司工作期間所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公司以沒有先例未予以報銷。2008年5月,向芳蓉以單位沒有為其報銷社保費用為由辭職。之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報銷社會保險費用,勞動仲裁委員會以無法律依據沒有支持。向芳蓉不服仲裁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報銷社會保險費用7500元。
法院認為,勞動合同約定公司為向芳蓉辦理社會保險,這是公司的義務,此義務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應該履行。向芳蓉到公司工作前已經辦理了社會保險,其要求公司報銷公司工作期間所繳納的費用不違背法律規定。
最后,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公司一次性給予向芳蓉經社會保險費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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