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遭解雇勞動關系歸屬成疑案例
8名來自農村的打工者,3家關系錯綜復雜的企業,引發了一起頗為特殊的勞動關系歸屬糾紛。自稱雇主的貞明公司不被員工們認可,而曾經寫下擔保書承認勞動關系的祿象公司又矢口否認。關鍵中的關鍵,就是雙方從未有過書面合同。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市第二中級法院資深法官喬蓓華表示,像本案這樣因為沒有合同而引發糾紛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占了不小的比例。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不簽合同設置了更嚴厲的處罰,她預計,新法將促使更多的單位切實履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義務。
【案情追溯】
A.要求體檢卻遭解雇
趙旭辰(化名)來自河北農村,1997年來滬打工,受雇于上海晶龍水晶雕刻廠。2002年10月,他和廠里其他7名員工應晶龍廠法定代表人趙某要求,前往祿象公司上班。2004年4月,祿象公司的一名職工被查出矽肺病,于是,全體職工來到市疾控中心進行體檢。此時,體檢表上的單位欄卻填成了“上海貞明水晶加工有限公司”。
2004年8月初,當他們再次要求祿象公司做職業健康檢查時,公司卻否認與他們有勞動關系,認為他們是貞明公司的員工。
為此,張某等人將祿象公司、貞明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和祿象公司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并給予健康檢查、恢復工作、補發工資等。法院一審支持了他們的訴請,兩家公司不服,又上訴至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對承辦法官喬蓓華來說,像這樣因為沒有書面合同而引發糾紛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占了不小的比例。但和大多數案件中單位都盡可能撇清關系相比,本案中的貞明公司卻十分積極地承認趙旭辰等人是自己的員工。
B.無書面合同維權難
通過調查走訪,喬蓓華法官這才弄清了幾家企業之間的復雜關系。趙旭辰等人最初工作的晶龍廠是一家集體企業,其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祿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貞明公司是一家注冊資本較少的小公司,而祿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既是祿象公司股東之一,又是貞明公司的股東。也就是說,本案涉及的三家企業間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
通過現有的證據可以看到,趙旭辰等人始終在祿象公司的所在地工作,公司為他辦理暫住證時,所登記的“在滬單位”也是祿象公司,工作期間還發放了上崗證。在有職工被查出矽肺病后,祿象公司向趙旭辰等員工出具擔保書一份,明確趙旭辰等人屬于祿象公司員工。
但貞明公司表示,他們已經在2004年5月起為趙旭辰辦理了綜合保險及外勞力用工手續,欲以此證明趙旭辰等人是該公司的職工。他們還提出,2004年2月之后,原告的工資是他們發放的,并拿出了簽收單。
喬蓓華對這些證據有自己的分析:“職工提供的證據比較明確,而貞明公司所述辦理綜合保險及用工手續,這是公司單方就可以完成的,無法推定對勞動關系從祿象公司轉移到貞明公司已與員工達成了一致意見。而且當初既然辦理了這些手續,貞明公司完全可以與職工簽訂書面協議。”
至于工資,由于始終是由祿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以現金形式發放,簽收手續也是由他們保管,且公司方在仲裁和訴訟期間提交過兩方相同月份的工資單復印件,一張有抬頭,一張卻沒有。因此,合議庭認為,職工們質疑當初簽收時單據上并沒有公司名稱,這一質疑有其合理性。
C.法院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喬蓓華法官表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協商一致,并且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雙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但用工市場供大于求的現狀,使得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勞動者處于弱勢,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一般在用人單位,由此造成的后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就拿本案來說,這些工人既沒了工作又要準備訴訟,有人已經8、9個月沒有收入,生活陷入了困境。為了盡早查明案情作出判決,喬蓓華和合議庭成員加班加點,在分析、對比了大量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并充分聽取雙方意見的基礎上,法院當庭對本案作出判決,駁回祿象公司、貞明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這些勞動者與祿象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鑒于他們從事的是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他們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在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趙旭辰等人與祿象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并恢復該勞動關系,要求公司補付工資,并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為他們做體檢。
喬蓓華介紹,今年1月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應簽而不簽書面合同設置了更嚴厲的處罰措施,她預計新法將促使更多的單位切實履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義務。她同時也提醒勞動者,通過書面形式確定權利義務,才能最切實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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