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能否要求加班費?
2010-07-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8小時之外主動加班,公司職員小周的這種勤奮,換來的卻是公司“拒付加班費”的答復。對此,小周難以理解。
小周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公司確定他的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并按標準工時制度支付他的工資待遇。工作期間,小周很勤奮,很多時候都是在下班后自愿加班,完成工作任務。一年后,小周表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內的加班工資,并出示了延長工作時間的考勤記錄。不過,公司卻認為,對小周實行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公司并未安排其延時加班,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經咨詢,律師向小周解釋說,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同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小周平時的延時加班,并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其自愿行為,并且,他在延時加班時,并未履行公司規定的加班審批手續。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續的延時加班工資,就缺乏依據。
上一篇:救護車司機拒送患者被解雇案
下一篇:工作9年被解雇法院判決無需賠償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