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未滿能夠解除合同嗎
2010-07-24作者:未知來源:工人報
查某系某公司職工,自2006年開始在該公司工作。從2009年開始,查某由于身體原因開始不停地向公司請病假。公司想要解除查某的勞動合同,但內部存有異議。有人認為,《勞動法》有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病假期間就是醫療期間,只要在醫療期間,單位就不能解除與查某的勞動合同。
評析: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之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這個期限與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以及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有關。依據工作年限的長短,勞動者可以享受到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本案中,查某在該公司工作未滿5年,依照法律規定,其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4條的規定,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因此,查某的醫療期應在6個月內累積休完。故本案中,單位能否解除同查某的勞動合同,關鍵是看查某休病假的期間是否超過了3個月。如果超過,單位就可以解除同查某的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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