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理由竟是要價太高
2011-01-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問:“我在某企業打工,工資一直在磋商中,勞動合同也一直沒簽,就這樣我干了半年多。最近企業以我要價太高為由開除了我。因為沒有談好工資標準,企業說按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給我,這合法嗎?”
答: 法律人士認為,企業的說法是不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1條、第82條的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以集體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的雙倍給員工開工資。
另外,企業違法辭退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87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企業還應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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