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工作回國被“休假” 起訴解約并索賠32萬
2011-07-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被派出國的王先生因工作繁重要求回國上班,回國后公司要求其“休假”。日前,王先生將北京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共計32萬余元。
原告王先生起訴稱:王先生于2009年4月23日入職北京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先生擔任生產部副經理崗位工作,工作地點為北京或利比亞,試用期間如果工作地點在北京,工資為4000元,如在利比亞,工資為13200元,正式聘用后,如在北京工作,工資為5000元,如在利比亞工作,工資為16500元。同時,該公司收取王某押金5000元人民幣。2009年5月15日,王先生被派往利比亞工作。公司要求他每天工作10個小時,每周工作七天,并不安排串休、調休。同時公司未依法向他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拖欠工資長達三月之久,也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的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王先生還訴稱:他要求更換工作環境并要求回國,但公司以“不購買機票、不辦理回國手續、不讓回國”等相威脅。回國后,王某到公司報到,其人事部門告知“在國外工作較累,先回家休息一段時間,等單位通知”,王某多次要求上班,公司均置之不理。王某于2009年12月31日向公司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王某起訴至昌平區法院,該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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