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2016-10-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任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但是并非所有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勞動者都能得到經濟補償。而且因為情形不同,經濟補償的具體計算方法和基數也存在差別。
單位沒續簽應付補償
小張于2011年1月與一家科技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一個月,公司向小張發出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通知書,并于合同終止日向小張送達終止合同通知書。小張與公司協商經濟補償未果,便向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付一個月工資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經審理,支持了小張的申訴請求。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該公司支付小張一個月工資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官釋法
胡高崇法官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非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否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在勞動合同終止前,若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則應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維權提示
勞動者一定要注意避免在員工離職表等空白文件上簽字。法院發現有的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讓員工在空白表格上簽字,事后又在表格上注明離職原因為“辭職”或者“拒簽合同”等,這樣的話,除非勞動者能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簽字時離職表為空白,否則再主張經濟補償金就很難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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