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濟性裁員有什么法律規定
什么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企業經濟性裁員法律規定
(1)企業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以及蘇政發[2001]157號文規定,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后組織實施。在三十日內,與占全部職工人數10%以上或三十名以上的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辦理裁減人員的有關手續。
(2)企業裁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實施裁員計劃的原因,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②制定裁員實施方案,提出被裁減人員名單,確定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明確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③將裁員方案提前30天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并根據其提出的合理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④ 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報告表》,報告裁員方案,并提供企業財務審計表、勞動工資報表、法院裁定書或企業主管部門確認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意見后,企業向全體職工正式公布裁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3)企業應給予被裁減人員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金。其標準是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勞動者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企業平均工資支付。
(4)企業裁員順序為:
①外來勞務工;
②農民合同制職工;
③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
在按照上述順序裁員時,應在同等條件下,先裁減本單位工作年限較短的職工,后裁減本單位工作年限較長的職工。
(5)企業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④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規定不得裁減的情況;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6)下列人員非本人自愿,企業一般不應裁減:
①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并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20年以上,且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
③夫妻一方已下崗或失業的;
④現役軍人配偶、烈士遺屬(配偶)、市級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殘疾人配偶、僑眷;
⑤參與集體合同談判的職工代表。
(7)被裁減的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具備條件的可申請失業救濟金。
(8)企業從裁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必須優先從本單位被裁減人員中錄用,并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錄用人員的數量、時間、條件以及優先錄用人員的情況。
(9)在六個月內被原企業錄用的被裁減人員,其所領取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扣除一年工齡的經濟補償金后,余額退還企業,但其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
(10)企業經濟性裁員應接受工會監督,聽取工會的合理意見。如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裁減人員,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11)企業與勞動者因裁減人員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2)國家、省、市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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