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單位開除怎么辦?
被用人單位開除怎么辦?許多勞動者在遇到類似情況的時候,也只是自己忍氣吞聲走人了事。要是自己不服用人單位的開除該怎么辦呢?法律上對此是否有相應的解決辦法?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開除怎么辦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嚴厲的處分。受到開除處分的職工對處分不服,與企業發生爭議,就稱為開除爭議。
在判斷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開除爭議時,應主要看企業最終處理結果,而不是看其處理的原因。用人單位開除職工的原因、依據多種多樣,有的因職工違反紀律,有的是因職工破壞了企業規章(包括分房規定、計劃生育規定等),有的是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的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也有的是依據企業規章。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依據,也無論理由、依據正確與否,只要是對職工實施了開除處分,就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職工對開除處分不服而發生爭議,就屬于開除爭議。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只要爭議當事人提出申訴,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就應當受理,而不應以開除的原因、依據不當或受理后很難處理作為不予受理的理由。
目前我國處理開除爭議主要適用的法律規范性文件有《企業職工獎懲暫行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等等。此外,企業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也可作處理依據。
二、被開除應滿足的條件
1、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2、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系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后,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被用人單位開除,是選擇忍氣吞聲還是與用人單位據理力爭,其實還是要看用人單位開除的原因是否合法。如果本身就是勞動者的錯,用人單位開除也沒什么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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