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離職都有些什么法律依據呢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那么要如何提出離職呢?離職有什么法律依據呢?是否需要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呢?針對以上問題,將在下文中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38條的情況,你提出離職后可以立即走人并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依據《勞動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沒有違法情況存在,直接提交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你要承擔。支付相應用人單位損失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二、用人單位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申請;
三、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離職的最終目的就是解除與現在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其中涉及到的事比較多,尤其是法律問題。小編在此希望各位勞動者們能夠知法、懂法、用法,學會用法律對抗無良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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