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了,什么時候才能拿到工資?
在我國的勞動立法中,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充分自由,但是對于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期限,卻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接著我們看下文!
【案件回放】
秦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已有半年,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對離職有相關規定,必須在規定時間辦理離職手續,未按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的,工資一律暫扣直至辦完離職手續方能發放。他不知道這個規定是否合法?
【律師說法】
在我國的勞動立法中,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充分自由,但是對于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期限,卻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約定勞動服務期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在司法實踐中,為了防范勞動者在沒有和用人單位處理好實物保管、財務問題的情況下“不辭而別”,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辭職后辦理離職手續的時限,但不能約定或者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辭職前的工資進行克扣或暫扣。因為這樣的約定或者規章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屬于無效約定、無效的規章制度。
秦先生只要履行了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公司的義務,或者與公司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公司批準辭職,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秦先生違反了與公司約定、規章制度規定的辦理離職手續時限,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另行主張權利,但不能以此為由暫扣秦先生的工資。如果公司暫扣了秦先生的工資,他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辭職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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