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勞動報酬有無利息
在實際生活中,拖欠工資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在較短的時間內,工資不發,一般不會造成太大的經濟負擔,但如果長時間沒有下發工資怎么辦?這時候我們是可以走法律程序要求對方發放工資的。但拖欠勞動報酬有無利息呢?接下來,讓小編為您解惑。
一、拖欠勞動報酬有無利息
一般拖欠勞動報酬是沒有利息的,但是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拖欠工資,可以向對方索要經濟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為拖欠工資的50%,但需要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勞動部門下達支付工資的行政行為后仍然拒不支付工資的,就可以索要50%的經濟賠償金。另外勞動部的部門規章規定,在沒有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索要 25%的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下列情況不屬于“拖欠工資”:
(一)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正常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的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二、支付勞動報酬的訴訟時效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對關于支付工資的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做出了對勞動者特別保護并加重用人單位義務的特別規定: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相信讀完文章,對于拖欠勞動報酬有無利息的問題,您心中已經有答案了。對于拖欠工資的現象,一定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反映,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實在不行,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強制要求對方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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