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社會保險及賠償損失勞動爭議案例
附注:員工唐某因公司未辦理社保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以越過時效為由未予受理。該案訴至法院,最終得以維權。
本案特殊性在于:員工所服務的單位系外省駐漢機構,該機構不斷變換招牌、變更登記,以圖在對外經營及企業內部責任的承擔中金蟬脫殼。但代理律師憑借豐富的執業經驗、深厚的法學功底及精湛的庭審技巧最終撥開迷霧,使委托人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以下即為律師的代理意見,該意見也基本為法院所采納。
一、原告至今沒有超過仲裁申請時效
庭審已查明,原告在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后,曾于法定期限內即2008年1月22日提出請求,要求補辦保險,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可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由于被告負責人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初步同意原告請求的答復。根據前述規定,由于被告未明確拒絕履行相應義務,本案申請仲裁期間至今沒有重新計算,更未超過仲裁申請期間。(湖北武漢律師吳新平)
二、原告從1996年9月開始與被告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
(一)庭審已查明,優NT公司系優NT集團的子公司,而被告是集團的核心企業,優NT公司的經營受被告控制和支配。而本案中,原告亦是接受被告的安排,在優NT公司人事一定工作。
從工商登記來看,優NT公司與被告在辦公場所、員工配備、經營收支、財務及檔案資料管理等方面完全重合。以至于在優NT公司注銷后,其銀行開戶許可證、現金日記帳、公章等所有資料都是由被告及其武漢辦事處保管至今。因此,優NT公司與被告武漢辦事處完全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人格完全混同。
(二)另外,被告還通過紀念牌、年假待遇等方式一再認可與原告之間從1996年9月開始的勞動關系。最后在原告因勞動合同解除及保險待遇等事宜與其協商時,再次認可原告十多年的勞動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第規定,被告沒有對原告關于工作所限的計算提出確有理由的證據,其抗辯不能得到支持。(湖北武漢律師吳新平)
三、被告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與原告之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其解除此勞動關系應承擔相應責任。
庭審查明,原告斷斷續續與被告建立了十多年的勞動關系。最后一次從2007年9月11日至12月10日。
庭審相關證據表明,合同期滿之前,被告沒有與原告就是否續訂勞動合同進行協商,也沒有按規定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而是繼續要求在原崗位工作,并且繼續辦理相關保險。
被告雖然極力否認此事實勞動關系,但未舉出任何有效的證據,考勤表只是單方陳述不能采信;其表述內部協調出現偏差,導致貨運部不知道人事部已與原告終止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據相關的證據規則,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及《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等相關規定,可視為原告與被告間以原合同條件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并且根據規定,被告解除此事實勞動關系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提前30天通知原告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二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于被告在2008年元月份才告訴原告不再續簽合同,因此其應支付工資至2008年2月份,被告提出12月工資全部扣除,完全違反法律規定,血汗工廠。按照原告工作的年限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湖北武漢律師吳新平)
四、被告應當依法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
(一)相關法律規定單位必須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大社會養老保險和強化養老保險基金征集工作的通知》規定,本案被告必須于1998年5月1日前參加全市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此后,國務院在1999年1月22日公布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都明確規定,單位應按規定繳納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
(二)相關法律都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為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賦予審計、稅務、工商、勞保等部門廣泛的執行監督權。還對違法未繳納保險的行為規定了相當嚴厲的制裁措施,包括征收滯納金、罰款等。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不僅僅涉及到勞動者個人的權利,而且相關保險基金的建立更是強化了其社會責任。
本案中被告不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侵犯原告個人權利,也是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被告以民法上的訴訟時效理由進行抗辯,不能對抗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據此,被告應從1998年5月開始為原告繳納養老保險費;從1999年2月開始為原告繳納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
(三)另外法律規定,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是員工的上年度平均工資。因此本案被告在相關年度以較低標準繳費亦違反規定,應當據實補繳。(湖北武漢律師 吳新平)
五、被告未依法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承擔相關責任。
本案具體來可采取如下方式:
(一)根據法律規定,本案被告應補繳相關社會保險費。具體來說包括,從1998年5月至2005年2月及2008年2月的養老保險費共計16228.64元;從1999年2月至2007年5月及2008年2月的醫療保險費共計6369.9元;從1999年2月至2008年2月的失業保險費共計2339.29元。
(二)根據法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個人帳戶可作為個人財產進行處理。
根據現省市社保相關規定,養老保險可以并且必須補繳。
根據《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結轉和繼承;還規定拖欠基本醫療保險費給職工和退休人員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賠償。本案中,被告未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無疑減少了原告帳戶收入,對此損失被告應當進行賠償。
具體來說,補償數額為應劃入原告個人帳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879.46元;
本案中,由于被告未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原告未能依法享受繳費9年的相關失業保險待遇,損失應由被告賠償。具體來說,即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06 x 18=7308元,18個月的醫療補助金18 x 29=522元。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chengmaimai.cn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