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繳費年限期間個人不需繳納社保費用
國企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至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保險費如何繳納?律師指出——
視同繳費年限期間個人不需繳納社保費用。
日期:2011-01-27 中國婦女報
社保部門要求補繳養老保險費
“我從20歲開始工作,當時在一國有工廠當工程師,那時國家還沒有開始實施養老保險繳費制度。在這個工廠干了10年后,1998年,經朋友介紹,我跳槽到一私營企業做技術主管,這才開始繳養老保險費。”談起自己的工作,吳女士的語氣里充滿了愉悅和自豪,可是現在面臨的煩心事多多少少沖淡了她的這種美好感受。
“現在我所在城市的社會保險管理處要求我把從參加工作之日后的所有保險都補齊,個人部分和國家統籌部分全部由我個人承擔。”吳女士想知道,按照現在新出臺的社會保險法,這樣做合適嗎?她該怎樣爭取到自己合法的權益?按她現在的條件,她能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嗎?
吳女士還透露,她已離開現在的私營企業,到另一單位就職。“我已向原單位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單位已給予書面答復:不同意。我已到新單位上班,我擔心原單位會以曠工為由,要求我賠償損失。像我這樣曠工的,是否能依據‘30天后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文來保護自己?”
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要求不符合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單興山律師明確回答,自職工參加工作之日至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的連續工作年限應該視同繳費年限。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得較晚,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前,許多職工已經參加了工作,這部分職工沒有個人繳費的記錄,為了解決這部分職工的退休待遇問題,國家制定了視同繳費年限制度。
視同繳費年限期間職工個人不需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但這需要職工檔案中有明確用工記載來證明。
“因此,自吳女士參加工作之日至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的連續工作年限應該視同繳費年限,不需要補繳養老保險費用。”單律師指出,吳女士只要符合兩個條件,就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計繳費滿15年(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單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吳女士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辭職是否擔責視情況而定
“吳女士向單位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應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分析。”單律師告訴記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具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以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等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吳女士所在單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她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吳女士所在單位不存在上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據此規定,吳女士沒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擅自離職,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費用、培訓費用以及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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