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用人單位拒不告知社保繳費情況的依據
2016-02-2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購買社保,當勞動者想要查詢社保繳費明細情況時候,而用人單位拒不告知,這時候該怎么辦?勞動監察部門有權處理用人單位拒不告知社保繳費情況,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依據是什么?接下來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用人單位不將社會保險繳費明細情況告知勞動者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些是為了故意蒙蔽勞動者,故意在應繳未繳時逃避勞動者的追索;有些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故意在基數上少報漏報;還有一些情況可能是工作上的失誤,過失地遺忘了告知勞動者。但無論哪種情形,都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如實地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勞動監察部門有權處理用人單位拒不告知社保繳費情況。勞動監察部門主要的處理依據有:
1、《社會保險法》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2、《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30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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