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付社會保險費爭議能否納入勞動爭議受理范圍
墊付社會保險費爭議能否納入勞動爭議受理范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社會保險費繳納產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二是從墊付社會保險費行為的法律性質上看,該行為發生的前提是基于履行勞動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并非基于平等民事主體的普通民事事務,故因此而發生的爭議不能簡單理解為普通民事爭議。
【案情簡介】
張某于2010年7月到市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作,雙方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直到2012年6月份,公司才與張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某以公司社會保險賬戶全額支付簽訂勞動合同前2010年7月至2012年5 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后因廣告發布合同刊登問題發生糾紛和其他原因,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因公司不同意返還張某墊付的社會保險費,張某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請求公司返還其墊付的社會保險費。
【爭議焦點】
墊付社會保險費爭議能否納入勞動爭議受理范圍。
【案件分析】
觀點一,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因此,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一種強制性行政義務,是國家社會保險征繳管理機構與繳費義務主體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繳費義務主體因履行繳費義務產生的爭議,應通過行政途徑解決而不宜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觀點二,屬于普通民事債務糾紛案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其法定義務,勞動者墊付社會保險費后,事實上已代用人單位履行了繳納義務,征繳機構無法再讓用人單位再次履行繳納義務。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社會保險費繳納關系因勞動者先行墊付而消滅,但并未免除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社會保險費的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重新形成以墊付社會保險費為標的額的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因此發生的爭議應通過普通民事爭議處理,不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
觀點三,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理由有三:一是從法律規定上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取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屬于受理范圍。綜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社會保險費繳納產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二是從墊付社會保險費行為的法律性質上看,該行為發生的前提是基于履行勞動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并非基于平等民事主體的普通民事事務,故因此而發生的爭議不能簡單理解為普通民事爭議。三是從爭議處理效果上看,將社會保險費爭議作為勞動爭議受理,可以最大化保護勞動者,符合勞動法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的立法目的。同時,作為勞動爭議處理也符合一般社會認知,避免因各部門的推諉激化社會矛盾。
專家同意第三種觀點。
上一篇:社保檔案提取程序是什么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