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繳納的社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離婚社保糾紛
前幾天開了一個離婚糾紛的庭,法官在處理財產分割中要求雙方回去打印自己繳納的社保。言外之意是要分割婚姻期間繳納的社保。我強調給予勞動關系存在的社保和員工的人身關系緊密相連,而且這部分財產在員工工作期間并未實際產生,不存在分割的基礎啊,可法官根本不理我的解釋。我個人認為,即使員工繳納的社保中部分用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不能對該社保繳納的費用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除非員工給予繳納了社保而同時給予社保實際取得了養老保險金。為什么這樣說呢:
1、社保雖已繳納,但只是一種可以期待的權利。也就是說,社保再在面向將來的、達到某種法定情形時,社會保險機構才會給予勞動者一種待遇補償,好比養老保險,你不繳納15年就不會在退休后享受保險待遇;
2、繳納社保的財產大部分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且該財產一旦繳納就歸入國庫,勞動者對其不具備所有權和支配權,這與私人財產好比存款有明顯的區別;
3、社保是作為勞動者享有一種與人身依附性很強的財產,國家對其有強制性管理約束,是對員工福利的一種權益保障;
社保繳納比例
“住房公積金”:具體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比例是各不相同,那是按照個人上年度平均工資做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算的。住房公積金不低于工資的8%,效益好的單位可以高些,職工和單位各承擔50%。
“五險”: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8%,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生育保險0.7%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5~1.6%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各省市地區承擔比例有所不同。
南京市社保繳費比例:養老:單位20%,個人8%;醫療:單位9%,個人2%;生育:單位0.8%,個人不交;工傷;單位0.5%,個人不交;失業:單位2%,個人1%。繳費基數:上限12195;下限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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