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有效嗎
2016-09-2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入職時候,聲明自愿放棄繳納社保,那么他所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這份協議無效,勞動者還是要繳納社保費用,公司也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接下來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是否有效?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
但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作為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仍然應當承擔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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