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單位不幫內退職工繳社保違法嗎
2016-10-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因一些特殊原因在,一部分職工在符合條件的時候選擇內退,內退后單位仍然為其繳納社保。此時如果內退職工到新單位工作,新單位不為其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嗎?本文案例為你解答。
案例回顧:
2011年,王某從山東省某石棉礦辦理了內退手續,該礦一直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13年9月22日,王某又應聘到某健身器材公司從事推銷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王某月工資3000元。今年5月,王某就社保繳納問題與健身器材公司溝通未果,遂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辭職,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健身器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仲裁院判決:
仲裁委認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雙重勞動關系的存在,但該解釋僅僅屬于特殊歷史時期與現階段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在法務實踐中,應當根據案情區別對待。
雖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拖欠勞動報酬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但本案中,王某已由內退單位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且鑒于當前社會保險征繳的現實情況,健身器材公司是無法重復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該過錯并不是由健身器材公司造成的,若王某因此而獲得經濟補償,不僅會嚴重損害健身器材公司的合法利益,更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所以,綜合法律規定、立法精神及現實困境,王某以健身器材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經濟補償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據此,仲裁委裁決駁回了王某的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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