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對單位不繳納社保費的做法如何處理?
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后,用人單位需要替職工購買社保。當用人單位不替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應該怎么做?他們可以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起訴。下面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職工對單位不繳納社保費的做法如何處理?
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均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的權利,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對于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用而發生的勞動爭議,職工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途徑進行維權:
一是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申請劃撥,包括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二是以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社會保險法》第83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如果勞動者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后,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不予處理的,對于這種行政不作為,勞動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履行職責,即向欠費單位追繳所欠社保費。
三是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社會保險法》第83條第3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據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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