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勞動監察,要擔責!
勞動者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當勞動監察部門到勞動者的公司偵查時候,工作人員拒不配合勞動監察人員的工作,那么該公司工作人員是否要承擔責任?下文為您一一介紹。
[案情介紹]
日前,勞動者吳某到勞動監察投訴,稱某加工制造公司沒有為其繳納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要求該公司為其補繳,并當場提供了本人的《勞動合同書》、《付款憑單》等書面憑證。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受理了吳某的投訴,并派員到該公司用工所在地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該公司在場人員不愿表明身份,其中兩位情緒十分激動,對監察員進行謾罵并拒不配合勞動保障監察。考慮到該兩人年齡較大,為防止他們過于激動影響身體健康,監察員沒有當場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隨后,監察員對上述兩人的身份進行了調查,其中一人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魯某,另一人為魯某的弟弟。
一周后,監察員第二次上門實施監察,并邀請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兩名調解員一起上門予以見證。監察員出示證件、進行宣傳解釋后,想對在場的法定代表人魯某說明案件的相關情況,但其不愿意聽取。監察員遂將《勞動保障監察通知書》、《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書》留置在該公司辦公地,要求該公司攜帶相關用工材料于指定時間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受調查詢問。由于該公司在指定時間未前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供相關材料、接受調查詢問,監察員遂第三次上門,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在7日內提供《從業人員名冊》、《工資表》等相關材料。因其法定代表人魯某拒不配合,監察員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將該文書留置在公司。
由于該公司一直拒不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擬對該公司這一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罰款20000元),并向該公司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根據該公司的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意見認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擬做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可以進行處罰;考慮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魯某在聽證會上表態會積極配合調查的意愿,建議減輕處罰,處以罰款17000元。最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采納了聽證意見,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以罰款17000元。
[案件分析]
接到行政處罰決定后,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該公司在行政訴訟時提出三點問題:一是“監察過程中程序簡單、理由不充分、態度生硬、工作粗糙”;二是“說企業在勞動監察中不予配合、抵觸、情節惡劣等毫無道理”;三是“處罰17000元缺乏依據和尺度”。
針對第一個問題,監察員在檢查過程中會依法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收集相關情況和資料,遇到特殊情況的,還會邀請工會、基層組織等工作人員在上門檢查時予以見證。本案中,根據上門檢查時拍攝的錄像顯示,雖然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關人員對監察員態度蠻橫、拒不配合勞動保障監察,但監察員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操守,態度誠懇、程序合法。同時,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兩名調解員也對這一情況予以證明。
針對第二個問題,錄像資料和見證人員的調查筆錄都證明在整個執法過程該公司拒不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事實。監察員上門實施監察時,遭到了魯某等人的抵觸與抗拒,只能將《監察通知書》、《調查詢問書》留置在該公司,但該公司并沒有按要求報送材料或接受調查詢問。隨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向該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但該公司亦未改正,且沒有說明合理理由。
針對第三個問題,該公司經多次勸解并未改正,情節惡劣;聽證過程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魯某提出愿意配合,處理好投訴人吳某的投訴事宜,希望減輕處罰。因此,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采納了聽證意見,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7000元的行政處罰,并無不妥。
最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該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予以維持。
綜上,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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