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員工離職如何索要社保補償金
從事餐飲行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既是一個龐大的群體,也是一個權益容易遭侵害的群體。在他們當中,既有在知名餐飲企業、中小型餐飲企業掌勺的廚師,也有在個體餐館擦桌子、掃地的服務員。那么,餐飲業員工容易遭受什么樣的侵權?員工入職后需要注意什么?遭侵權后應該如何維護?
主管離職 索要未繳社保補償金
孔某自1996年8月入職某某公司,任部門主管,2012年9月主動離職,離職前,其月工資2800元。2013年7月,孔某起訴至區法院,要求某某公司支付1996年8月至2012年5月間的未繳納社保補償9萬元;周末加班工資12萬元;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4萬元。庭審中孔某稱,某某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沒有為他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未支付周末加班工資,現要求某某公司予以補償,并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三項金額合計26萬余元。
法庭上,某某公司不同意孔某的訴訟請求,理由一:當時公司要給孔某繳納社保,但孔某不同意,要求把繳納保險的錢每月隨工資直接打到他的銀行卡里。理由二:孔某不存在周末加班工資問題,因為孔某的工作崗位經豐臺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執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而且也沒有超時工作。理由三:孔某離職是他主動提出,公司不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某某公司還當庭向法官提交了2004年6月,孔某填寫的不同意辦理社保的《辦理社保個人意見征詢表》。在這份個人意見征詢表上,有孔某的親筆簽字。
對于這份《辦理社保個人意見征詢表》上的簽字,孔某認可是他親筆所簽,但稱當時自己是被迫簽的字,因為公司說如果他不簽,公司就不聘用他了,為了保住工作,他只好簽字。
單位支付 未繳社保補償金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孔某于1996年8月至2012年9月期間在某某公司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因孔某為農業戶口,某某公司未給孔某繳納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庭審中,某某公司稱孔某的月工資構成中,包含未繳納社保的補償,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不予認可。此外法院還查明,孔某所在的工作崗位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因此認為孔某索要周末加班工資,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孔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理由是其辭職原因為某某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其加班工資,違反法律規定。然而法院經審理查明,某某公司于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及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間為孔某繳納了工傷保險,于2012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間為其繳納了生育保險,于2005年10月至2012年8月為其繳納了醫療保險。
同時孔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某某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其加班工資,因此孔某主動辭職后索要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豐臺法院一審判決某某公司支付孔某1999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間的養老保險補償19300余元、失業保險補償8136元,駁回孔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勞動者主動要求不繳社保 用人單位仍要負責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樣,都屬于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即便是勞動者要求不繳納社保、不簽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達成了相關協議,但由于其不繳社保的協議內容與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相抵觸,無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仍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因此,本案中某某公司拿出了證據,證明是孔某要求不繳納社保的,法院還判決其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知,廣大用工單位,要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以免其在經濟等方面受到損失。
實踐中,類似孔某這樣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北京市很多。不少餐館打工者,在職時為保住飯碗,不敢向老板主張自己的權利。往往辭職后,才起訴索要加班費、社保等。但很多打工者起訴后,一些訴求往往因證據不足,而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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