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虛構勞動關系繳納社保怎么弄?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依法建立起的一種權利與義務的關系。雙方不能夠以任何理由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直接影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是不能虛構勞動關系的,那么用人單位虛構勞動關系繳納社保會怎么樣嗎?下面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用人單位虛構勞動關系繳納社保
(一)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shù)厣鐣kU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fā)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2、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5、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shù)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xù)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guī)定結算。
二、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1、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2、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
3、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以上文章是小編對于用人單位虛構勞動關系繳納社保的相關問題的整理,勞動關系是不可以虛構的,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前簽訂勞動合同所成立的關系,是具有法律效應的,用人單位虛構勞動關系,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國家相關的規(guī)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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