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提出集體協商 企業報復怎么辦?
核心內容:2015年廣東職工可以就勞動報酬、保險或者福利等8大項內容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提出集體協商的職工遭遇企業報復怎么辦?新規有什么規定?以下就為您詳細介紹面對企業報復的維權知識。
省人大法工委認為,當前廣東省職工因要求加薪等經濟利益訴求引發的群體性爭議事件時有發生,由于缺乏詳盡可操作的法律制度規范,實踐中存在部分企業漠視職工合理訴求和職工停工、怠工無序化并存的現象,對勞資雙方權益都造成損害。
此次廣東出臺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雖然對職工方協商代表打擊報復做了規定,但僅僅規定“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卻未對協商結束后企業不得無故解除其勞動合同做出明確規定。因此,相關企業極有可能鉆《條例》的空子,在協商結束后,以其他理由調整協商代表的工作崗位、降低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甚至解除勞動合同。
解答疑問:職工提出集體協商 企業報復怎么辦
《條例》規定,開展集體協商,企業不得限制、干擾工會履行職權或者職工方產生協商代表,對職工方協商代表打擊報復。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履行協商職責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針對不少用人單位采取調崗等隱蔽方式打擊報復“不聽話”員工或故意讓員工知難而退,自動辭職的慣用做法,法官說,用人單位如果一定要調崗,應從四方面舉證說明調崗的合理性:一是調崗必須出于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二是調崗后的工資水平應與原崗位的工資水平基本相當。三是調崗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四是調崗不具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隨意調崗不被法律支持。
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需要抓住重點,突破難點,進一步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質增效,使企業和職工在增產創收中互利共贏,共享紅利,這才是《條例》的初衷,也是企業和職工的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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