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人在職場,膽戰心驚,本想安穩的工作,缺不料被無情解雇,那么我們可以來看看用人單位一般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三種,分別是即時解除,預告解除和裁員解除,如果您都不是這三種的情況,那么就要考慮維權了。下面來跟著勞動法律網小編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三種情況:
一、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預告解除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裁員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對于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的整理介紹,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要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在這三種情況內解除,而且還要考慮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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