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要考慮經濟補償金的問題的,什么情況下應該支付,什么情況下不用支付。而勞動者也要考慮清楚,一定不能被用人單位忽悠,該獲得的經濟補償一定要拿到手,不要覺得不想惹麻煩就讓用人單位占了便宜去了。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規定。
一、勞動合同終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
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3、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勞動合同終止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而勞動合同終止的;
5、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2、因為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補簽,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應支付經濟補償;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法》第46條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有6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期滿之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6、以下兩種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的整理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哪些是應該支付補償金的情形,哪些是不用支付補償金的情形。當然如果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都是要承擔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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