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情況變化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例回放】
D公司在北京的東城區,最近向每名員工發了一個通知,說由于環境問題,公司六月底前就要搬遷至北京平谷區,讓員工做一下準備。
有十幾名職工不愿意到平谷區去上班。企業說,如果不去,那么只好解除勞動合同,于是向這些職工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告訴他們一個月后他們的勞動合同將被解除。幾名職工想不通,認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是在北京市東城區,現在是企業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企業怎能解除他們的勞動合同呢。
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讀】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么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單位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用人單位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適用此款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這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二是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要先與勞動者溝通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只有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時,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企業遷址,確實屬于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必須變更。但十幾名勞動者不愿意去新的工作地點工作,可以表明,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意見,企業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醒企業的是: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并且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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