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的訴訟時效
人民法院參與處理勞動爭議,從根本上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納入了法制軌道,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有助于監督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有利于生效的調解協議、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的執行。但勞動糾紛的處理,是有一定訴訟時效的,具體時間是怎么規定的?下面隨勞動法律網小編來了解。
一、具體時效的規定情況
(1)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又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為2年。
特殊時效方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為1年。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
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2)參考民事訴訟中規定時效的內容: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二、勞動訴訟時效計算
(1)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5)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總結:勞動爭議訴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它通過司法程序保證了勞動爭議的最終徹底解決。而勞動糾紛中的訴訟時效,是處理勞動糾紛必要注意的內容。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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