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撤訴后能否再起訴?
2016-03-1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問:我與所在的企業因拖欠工資發生了勞動爭議,經勞動仲裁,我的大部分請求獲得支持,但由于對某部分裁決不滿意,我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立案后,因考慮到還留在原單位工作等原因,我向法院申請撤訴。可撤訴后幾個月,我發現企業對我越來越不重視,我能否就拖欠工資之事再次起訴?
答:勞動爭議糾紛需要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即先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后才能起訴。當事人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后15日內,如果不服仲裁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在此期間如果未提起訴訟的,該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撤訴能否再起訴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由于你已經向法院申請撤訴,此時已喪失了再次起訴的權利,即你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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