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糾紛可采用的證據范圍有哪些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咨詢:
您好,發生勞動糾紛可采用的證據范圍有哪些?
律師解答: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的證據包括:
(1)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2)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3)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4)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相關法律知識:
㈠ 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㈡ 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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