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合同轉檔遲緩最終賠償員工4000多元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原某出租汽車公司出租司機孫先生,由于單位在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后未及時將檔案轉出造成自己失去工作機會,于是雙方因此走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出租汽車公司上訴,維持朝陽法院一審作出的判決。
1999年2月11日,孫先生與某出租汽車公司簽訂了到2003年2月10日的勞動合同及運營承包合同。后出租汽車公司于2002年8月28日與孫先生解除了合同,于2003年9月18日將孫
先生檔案轉至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后孫先生向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出租汽車公司支付自己工資及因無法找工作造成的損失。仲裁委員會裁決,出租汽車公司支付孫先生因未按時轉移檔案造成的4752元損失。
因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2003年10月,出租汽車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孫先生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拖欠承包費,故于2002年8月28日以其拖欠承包費為由,依法與其解除了合同。雙方解除合同后,公司多次通知其將車交回并辦理交接手續,但因其以種種理由推辭不來致使檔案一直未能轉出。故認為未轉檔原因在孫先生,與自己公司無關,不同意仲裁委員會支付孫先生損失的裁決。
孫先生稱,雙方解除合同后,自己未駕駛出租汽車公司車輛進行運營。由于檔案未能及時轉出造成自己無法從事新的工作。根據法律規定,出租汽車公司與自己解除勞動關系后在七天時間內未能將檔案轉出,其應賠償自己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于2003年12月判決,維持仲裁委員會裁決。出租汽車公司不服,上訴到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有義務及時將勞動者檔案關系轉出。出租汽車公司在與孫先生解除勞動合同一年之后才將其檔案關系轉出,給其再就業造成困難,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對此,出租汽車公司負有過錯,應賠償延誤轉檔給孫先生造成的收入損失。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高志海、李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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