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同事打考勤卡被單位開除合法嗎?
韓小姐在一家合資企業工作,該公司有嚴格的考勤制度,員工上下班必須打考勤卡,如果考勤不合格,會根據規定進行處罰。韓小姐工作勤勉,而且在同事中人緣很好,幾乎每天早晨,她都早早到單位,而那些遲到的員工經常請她代替打考勤卡。最近,公司在檢查員工考勤記錄時,發現韓小姐經常與別的員工打卡時間完全相同,隨后經過調查確認,她經常代替同事打卡。根據公司《員工手冊》規定,代人或托人打卡屬于嚴重過錯,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據此與韓小姐解除了勞動合同。韓小姐感覺很委屈,在與領導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有關勞動仲裁部門審理認為,韓小姐作為公司的老員工,應該認真閱讀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而且,她經常性代替同事打考勤卡,并非偶然現象,嚴重擾亂了公司正常管理制度,因此,駁回了韓小姐的請求。
李迎春律師點評:用人單位能否因為員工代同事打卡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需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是否對此行為做出相應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里對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提出了三個步驟,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制定履行了民主程序,向勞動者進行了公示,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代打卡行為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則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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